2022年9月21日,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原副省長、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云受賄、濫用職權一案,對被告人劉新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,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;對劉新云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:1998年至2021年,被告人劉新云利用擔任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,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、市公安局局長,濟南市公安局局長,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局長,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、省公安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、子女入學、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33萬余元。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,劉新云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、省公安廳廳長期間,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,違背信息化技術發展和項目建設規律,在山西省公安執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臺等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,濫用職權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。
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劉新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,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、調整,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,且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,依法應當從嚴懲處。鑒于劉新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,認罪悔罪,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,其濫用職權犯罪具有自首情節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